辽科协办发〔2021〕14号
各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
现将《辽宁省科协学科(产业科技)发展报告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办公室
2021年3月23日
辽宁省科协学科(产业科技)发展报告管理实施办法
(2021年3月23日省科协党组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辽宁省科协学科(产业科技)发展报告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产业科技)发展报告旨在充分发挥辽宁省科协所属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省级学会)作为省创新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作用,通过鼓励和支持省级学会总结学科(产业科技)发展成果、研究学科(产业科技)发展规律、预测学科(产业科技)发展趋势,为科技工作者明确重点研究领域提供参考,为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提供科技支撑。
第三条 辽宁省科协调研宣传部负责学科(产业科技)发展报告的总体协调工作,各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研究对象
(一)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新兴的、发展迅速的自然科学技术领域中的基础学科、技术学科、工程技术类相关学科。
(二)我省工业八大门类所包含的重点行业、产业科技的发展现状、省内外比较、取得的重大科技进展和科技成果以及未来发展趋势。
第五条 学科(产业科技)发展报告根据总体规划、择优立项的原则,采取委托或招标的形式立项。
第六条 辽宁省科协调研宣传部结合全省战略要求、学科进展情况、年度中心工作安排和热点重点研究领域,明确优先开展的项目,印发年度项目申报通知。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组织、协调完成本项目的学术能力和相应的研究团队。鼓励长期承接并高质量完成报告的、对学科(产业科技)发展研究有长期规划的省级学会申报。已有研究项目尚未结题的单位一般不承担新项目。
第八条 项目一经立项批准,项目名称、内容、参与人员原则上不予调整。确有调整必要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调整原因、调整内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资产等情况向辽宁省科协调研宣传部做出书面报告。调整批准后重新签订项目书,项目按照调整后的计划执行。
第九条 各承担单位要按照项目总体进度要求保证项目实施,并接受项目执行情况督查。
第十条 各参与单位和个人须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坚守学术诚信,严禁弄虚作假、剽窃抄袭、粗制滥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研究报告贯彻“严格引证”原则,严格规范地注明引证文献。
第十一条 研究报告须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完成,严禁转托其他个人或组织。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三条 项目为公共财政资助项目,其成果的完整作品著作权(包括电子出版物)、署名权由辽宁省科协和项目承担单位共有。项目承担单位、课题组及其相关成员在研究期间发表的与本项目有关的学术成果应注明“辽宁省科协学科(产业科技)发展报告项目资助”字样。
第十四条 各项目相关单位应广泛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数据库、文献检索等各类媒体平台,扩大学科(产业科技)发展报告的社会影响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增强学科(产业科技)发展报告成果查询的可获得性、方便性和快捷性,扩大学科(产业科技)发展报告成果的应用范围。
第十五条 学科(产业科技)发展研究的内容包括:
(一)学科(产业科技)发展概览:总结和评述本次项目周期内本学科(产业科技)的新观点、新理论以及新方法、新技术、新成果,简要介绍本学科(产业科技)在学术建制、人才培养、研究平台、重要研究团队等方面的发展状况、省内外比较、发展策略等。
(二)学科(产业科技)前沿热点进展:结合本学科(产业科技)有关省内重大研究计划和重大研究项目,研究省内本学科(产业科技)最新研究热点、前沿和趋势,把握学科(产业科技)最新研究动态、研究内容及相关特征,分析研究视角、研究方法、研究水平等,为进一步深入研究提供参考和借鉴。
(三)学科(产业科技)方向预测:研究总结本学科(产业科技)发展态势和规律,预测学科(产业科技)发展趋势,研判我省本学科(产业科技)未来重点发展方向,提出重点研究课题建议以及学科(产业科技)协调合作重点和机制,制定发展策略。
(四)学科(产业科技)发展路线图:为本学科(产业科技)在各个方面的中期和中长期发展提出具体的目标和可操作的执行方案,为谋划学科布局、抢占科技发展制高点以及促进相关产业发展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由辽宁省科协调研宣传部按照国家政策与相关法律法规,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七条 项目实行中期评估制度,由辽宁省科协调研宣传部按照项目进展情况组织专家开展中期评估。
第十八条 辽宁省科协调研宣传部将对项目成果存在严重学术质量问题,执行进度严重滞后或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以及协议约定内容情节的,予以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结束仍未达到项目执行要求,取消项目承担资格,收回已拨付资金。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实施项目信用管理,对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专家、专业机构等在承担项目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并作为其继续参与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科协调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