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部门,省科技馆: 《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规定》,已经省科协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办公室 2026年9月22日 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以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防治统计造假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全面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和安全,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科协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省科协机关、省科技馆具体承担统计工作的人员及其负责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省科协统计包括全省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科普资源与科普活动统计、学会组织建设统计、科技志愿服务统计、科普场馆与阵地运营统计、基层科协组织建设统计、项目实施与经费使用统计、对外科技交流统计等各类官方统计调查、报表填报和数据报送工作。 第四条 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省科协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一)省科协主要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负主要领导责任。 主要负责:及时组织省科协领导班子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统计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推动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机制,带头遵守统计法律法规,严肃问责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执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指导重大统计调查项目,协调解决统计工作重大问题。 (二)省科协领导班子成员按照业务工作分工,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负直接领导责任。 主要负责:组织研究分管领域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具体任务和措施,组织科学设计专业统计调查制度,指导分管部门严格依法依规、按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健全分管领域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控制制度。 (三)省科协各部门、省科技馆承担统计工作的人员及其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负直接责任。 主要负责: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具体要求,依法依规、按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开展统计凋查。加强统计数据从采集、审核、汇总、核查环节的质量管控,按有关规定保存统计资料,及时报告发现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题。数据采集要按规定的指标体系、调查技术标准、规范和流程开展统计调查,坚持实事求是,如实采集、获取统计数据;数据审核要及时审核下级部门或者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数据,存在疑问的要及时退回核实修正,保留修改痕迹;数据汇总要确保数据资料完整、安全可查询,做好分类、备份等工作;数据核查要保持独立客观,充分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对数据进行校核,开展逻辑检验、数据抽查、实地核查,认真核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的,认定为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违纪违法行为。 (一)伪造、篡改统计调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 (二)强令、授意、指使统计调查对象、其他机构及其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调查资料,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拒绝、抵制、检举揭发统计违法行为的人员实施打击报复。 (四)其他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情形。 第六条 按照数据“谁生产、谁负责,谁汇总、谁监管”要求,加强对省科协统计数据的核验和评估,发现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省统计局,并配合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由省科协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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